日本《毒物及剧物取缔法》(毒剧法)将具有强烈毒性但毒性低于毒物的化学物质列为剧物(劇物)进行管理,通常包括各类农药、工业化学品等对人体健康具有显著危害的物质。毒剧法对剧物的制造、进口、销售、储存及使用等环节设有严格的资质许可、标签及记录管理要求,以防止剧物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环境风险。
合规义务
剧物的制造商、进口商及销售商须依据毒剧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在容器及包装上标注规定的警示标签(红底白字"医药用外剧物"标识),并对交付进行记录和管理。剧物不得销售给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须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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