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特定化学物质是化审法中仅次于第一种特定化学物质的严格管控类别,指难以降解、生物蓄积性未达到高蓄积性标准,但具有慢性毒性(对人体或高次捕食动物)的化学物质。与第一种特定化学物质的全面禁止不同,化审法对第二种特定化学物质采用制造/进口数量上限及技术标准等措施加以管控,以降低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合规义务
第二种特定化学物质的制造商或进口商须事先向经济产业大臣申报年度计划制造量或进口量,并须遵守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标准(包括制造、使用及处置环节的安全要求)。若实际量超出申报量,须按规定进行追加申报。
无需应对第二种特定化学物质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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