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控化学品名录 (第二类)

发布日期: 1996-05-15 更新时间: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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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监控化学品分为四类: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义务,国内对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进行严格管控。
此名录收录了《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列明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合规义务
已列入《中国监控化学品名录(第二类)》的化学品,其生产、使用、进口、出口等应进行相关合规:
- 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需获得工业与信息化部的特别许可。
- 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家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 进口或者出口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应当委托国家指定单位代理进口或出口。除被指定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这类进出口业务。
含有大类集合条目,需提供更多信息进一步判定。欢迎联系REACH24H了解详情。
如需获取 Excel 版本,请联系 chemcheck@reach24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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