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由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于2023年10月18日联合发布,旨在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及《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公约义务,加强对特定有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控。
本名录的修订依据上述国际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案,其核心目的是对那些环境中蓄积、具有生物累积性或对人体健康及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化学品实施严格监管。名录目前共收录9大类国际高关注化学品,包括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PFOS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PFOA类)、短链氯化石蜡(SCCPs)、十溴二苯醚等,列明了针对受控化学品的允许用途(部分用途的豁免期限已于2023年底截止)。除名录列明的允许用途外,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用途也视为允许用途。
合规义务
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物质,其进口或出口均应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并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需注意的是,仅在名录列明的允许用途范围内,才会下发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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