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规定,2015年2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现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该目录共包含2828种化学品。依据国家标准中关于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的系列规定,从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高的81个类别作为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原则。另外,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10个类属条目合并为1个类属条目,合并为序号“2828”条目(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通过目录管理、登记制度与鉴别分类相结合,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的全方位安全管理。
2022年11月7日,十部委发布公告修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这意味着所有柴油均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不再区分闪点。柴油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都需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相关行政许可,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燃料用途除外)等。
2026年4月16日,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2026年第3号公告,正式将3-氯丙炔、2-碘酰基苯甲酸、2-重氮乙酰乙酸对硝基苄酯、甲磺酰基叠氮、2-硝基-3-甲基苯甲酸等5种化学品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合规义务
已列入《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危险化学品开展监管,其生产、进口前需进行危险化学品注册,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需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未列入《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并不意味着它们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判定标准。对于混合物和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实行登记制度和鉴别分类制度。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如经鉴定属于符合目录确定原则的危险化学品,则需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以从源头上掌握其危险性,确保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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