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21年10月25日联合发布,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依法实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进出口许可审批提供了依据,对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该名录的修订是为了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特别是《基加利修正案》)的国际履约义务。本名录整合并替代了此前发布的六批次旧名录,不仅涵盖了全氯氟烃(CFCs)、哈龙(Halons)、四氯化碳(CTC)等消耗臭氧层物质,还将氢氟碳化物(HFCs)及其混合物纳入管控范围。
合规义务
已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对其进出口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从事其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注:《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中对特定物质(如四氯化碳、三氯三氟乙烷等)的受控用途实施“禁止进出口”或“禁止出口”的特别规定。
受控用途是指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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