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环境保护和管理法案》下有害物质清单

发布日期: 1999-01-20 更新时间: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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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环境保护和管理法案》附录二第一部分收录了受该法案管控的有害物质。新加坡国家环境局(NEA)依据该法案第7部分、《环境保护和管理(有害物质)条例》和《环境保护和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条例》,对有害物质的生产、进口、出口、运输、销售、储存、使用和处理等活动进行管控。
此清单列明了受控有害物质信息及其除外条件(如有),如:浓度阈值、豁免用途等。
合规义务
在新加坡《环境保护和管理法案》下,受控有害物质的相关活动需进行以下合规:
- 如欲进口、出口、制造、出售、储存及/或使用任何有害物质,必须获得由新加坡国家环境局 (NEA)签发的HS Licence。
- 如欲购买、储存及/或使用任何有害物质,必须获得由新加坡国家环境局 (NEA)签发的HS Permit。
- 如欲运输有害物质,且超过《环境保护和管理(有害物质)条例》所规定的运输量限值,必须获得由新加坡国家环境局 (NEA)签发的HS Transport Approval(先决条件:企业已持有有效的HS Licence)。
注:若符合以下情况,则以上管控措施不适用:
- 包含在《环境保护和管理法案》附录二第二部分(General Exemptions)中指明的任何物质、制剂或产品中的有害物质;或
- 符合《环境保护和管理法案》附录二第一部分第二栏(Exclusions)中对应的豁免条件的有害物质。
含有大类集合条目,需提供更多信息进一步判定。欢迎联系REACH24H了解详情。
如需获取 Excel 版本,请联系 chemcheck@reach24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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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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