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环境保护与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条例》下的受控物质
1)该物质包含在《环境保护和管理法案》附录二第一部分第二栏(除外条件)指定的产品中。
2)该物质包含在《环境保护和管理法案》附录二第二部分指定的任何物质、制剂或产品中。
此清单含有4个附件(附件A、B、C和E),分别对应蒙特利尔议定书的附录 A、B、C 和 E。
另外,根据新加坡《环境保护和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条例》第三条:
- 不得从非《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国家向新加坡进口,或从新加坡向该类国家出口任何附件A所列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
- 不得从尚未批准、接受或核准《伦敦修正案》的国家向新加坡进口,或从新加坡向该等国家出口任何附件B所列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
- 不得从尚未批准、接受或核准《哥本哈根修正案》的国家向新加坡进口,或从新加坡向该国出口任何附件C所列、在“第二类”子标题下列明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
- 不得从尚未批准、接受或核准《哥本哈根修正案》的国家向新加坡进口,或从新加坡向该国出口任何附件E所列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