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世界范围内受到《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奥尔胡斯议定书》的监管。这些国际条约在欧盟通过《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POPs法规)实施。2019年6月25日,欧盟发布新版《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EU) 2019/1021,旨在通过具体的控制措施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对以下物质施行管制:
• 附件I中的物质禁止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含特定豁免);
• 附件II中的物质限制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
• 附件III中的物质须减少排放;
• 附件IV中的物质需遵守废物管理规定。
合规义务
已列入欧盟POP法规附录I的物质,除所列豁免条款,不得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对于列入附录II的物质仅限特定用途和条件使用。对于列入附录III的物质,成员国需控制减少副产物排放。对于列入附录IV的物质,需遵守法规中废物管理规定,废物中含量超标必须强制销毁,不得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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