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65号法案于1986年颁布,旨在保护加州饮用水源免受已知致癌或具有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污染,并要求企业在产品、场所或环境中存在此类物质暴露时告知公众。该清单由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 (OEHHA) 管理,每年至少更新一次,自1987 年首次发布以来,目前收录物质已超过1,000种,涵盖了大量天然存在和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这些物质因具有致癌性、生殖危害性或兼具两者特性而被列入,包括农药、常见家用产品、食品、药品、染料或溶剂中的添加剂或成分等。
在“列入机制”列中,“AB”表示权威机构,“SQE”表示州政府指定的合格专家,“FR”表示依法必须标注或标识,“LC”表示劳动法典。日期指该化学品首次出现在清单上的时间。对于那些已采用致癌物无显著风险水平(NSRL)或生殖毒物最大允许剂量水平(MADL)的化学品,将在“NSRL或MADL”列中标注。
合规义务
已列入物质:企业必须在暴露量超过安全水平时,向加州居民提供“清晰且合理的警告”,提醒他们注意可能导致癌症、出生缺陷或其他生殖危害的化学物质暴露风险;同时,严禁将此类物质排放到饮用水源中。
未列入物质,目前不受该法案关于警告标签及饮用水排放禁令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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