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基于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进行筛选发布的。旨在指导各地加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监管,强化源头防控,实施调查监测,为防范水环境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可监测、可管控”的原则,基于《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收录的18种化学品,综合考虑物质的固有危害、水环境赋存能力、管控情况等因素,筛选出11种具有持久性、累积性和毒性的水污染物纳入《中国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进一步提升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防控水平。
合规义务
排放已列入名录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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